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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范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25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与范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某、杨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某、杨某的银行存款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