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延川县延远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延川县延远初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张某,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系张某之父。被告冯某,男,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系冯某之父。被告延川县延远初级中学,住所地延川秀延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庞永宁,男,该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延川县延远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