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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与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号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1199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斌,厂长。委托代理人程永军,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105-107号。法定代表人杨再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诉被告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代理审判员 李 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