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市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市民初字第8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吴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5日同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居住在富文办事处。2014年开始被告吴某在外打工,打工期间提出离婚,双方因为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被告同意离婚,故要求同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庭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胡某某同被告吴某于2012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于2014年外出打工不归,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应当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俊生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