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幼萍与覃秋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幼萍,覃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韦幼萍,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0*。被执行人:覃秋松,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2*。本院在执行韦幼萍申请执行覃秋松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得款共计371000元,申请人韦幼萍本次分配得款14719元,尚欠111304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