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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幼萍与覃秋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幼萍,覃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韦幼萍,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0*。被执行人:覃秋松,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2*。本院在执行韦幼萍申请执行覃秋松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得款共计371000元,申请人韦幼萍本次分配得款14719元,尚欠111304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