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行非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许建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水县国土资源局,许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建忠,群众。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4年10月,许建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2.95亩(其中2.94亩为基本农田,0.01亩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均不符合徐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养鸡场,现已建成养鸡棚一座,宿办室3间,建筑面积1058.2平方米,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处罚:一、责令许建忠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5亩土地;二、限许建忠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5亩土地上新建的养鸡棚一座,宿办室3间,建筑面积1058.2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许建忠处非法占地罚款每平方米29元,2.95亩共计57043元。被执行人许建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许建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2月9日就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发出强制拆除的公告,2015年4月5日,再次送达了履行行政行政决定催告书,在被执行人权利救济期限尚未届满时,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发出强制拆除公告的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刘晨升审判员 张会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