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正芳、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正芳,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秦红军,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王剑,王文东,张桂花,王晓红,潍坊蜂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正芳。被执行人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红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红军。被执行人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路江,经理。被执行人王剑。被执行人王文东。被执行人张桂花。被执行人王晓红。被执行人潍坊蜂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红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芳、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秦红军、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王剑、王文东、张桂花、王晓红、潍坊蜂鸣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奎执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红军民下位于奎文区新华路三产协1号楼401室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红军民下位于奎文区新华路三产协1号楼401室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