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刘某甲,男,生于1939年9月。被告刘某,男,生于1970年8月。被告刘某乙,男,生于1976年8月。被告刘某丙,女,生于1967年10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