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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申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转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申初字第00002号再审人王万民。委托代理人常宝珠。委托代理人齐晓燕。被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再审人王万民与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转继承纠纷一案中,再审人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人王万民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广兄审 判 员  张年红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