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申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转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申初字第00002号再审人王万民。委托代理人常宝珠。委托代理人齐晓燕。被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再审人王万民与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转继承纠纷一案中,再审人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人王万民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广兄审 判 员 张年红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