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紫荆路40号。法定代表人宋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毋树超,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芹池镇刘东村。法定代表人张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京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金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