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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康泽药业有限公司与王雪莲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康泽药业有限公司,王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86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康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姚明广,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雪莲,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康泽药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7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1537元,执行费17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康泽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雪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