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舫与黄玉志、肖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舫,黄玉志,肖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张舫,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玉志,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肖雪芳,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舫与被执行人黄玉志、肖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玉志、肖雪芳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舫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房地产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除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龙泉社区龙泉街575-9号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