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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谦与田金力、张丽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谦,田金力,张丽芳,河南省金利达滤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张谦。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金力。被告张丽芳,神风证号码410727197809104426。被告河南省金利达滤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城工业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张谦诉被告田金力、张丽芳、河南省金利达滤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谦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张谦承担。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