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党世花与岳在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世花,岳在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党世花。被告岳在栋。本院受理原告党世花与被告岳在栋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臧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