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包善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45-1号被执行人:包善强,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28号被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退赔等义务,本院已经依法查封包善强违法所得的金条两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七之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包善强违法所得的金条两根。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伟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