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375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孟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孙某某,原住黑龙江省宾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人。被告孙某某无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孟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证据A1.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孟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证据A2.宾县宾州镇人民政府宝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孙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孙某某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孟某某提出的证据A1.+证据A2.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作为定案的证据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孟某某、孙某某于1992年6月1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女儿孙鹤现年29周岁,已结婚。双胞胎男孩孙峰、孙屿,现年25周岁,已经独立生活。孟某某、孙某某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口角争吵。孙某某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现孟某某诉讼来院,请求与孙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孟某某与孙某某虽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孙某某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孟某某诉请离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孟某某、孙某某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洪臣审判员 张柏英审判员 吴新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