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万年、张录与牛麦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年,张录,牛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26号申请人陈万年。申请人张录。被执行人牛麦成。陈万年、张录申请执行牛麦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万年、张录依据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麦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二申请人现金3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38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完毕,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辉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