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志国与郭美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国,郭美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00号原告侯志国,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郭美英,女,其他信息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国诉被告郭美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志国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