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罗梓月与李跃德、黄艳南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梓月,李跃德,黄艳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梓月。委托代理人马伟华、刘清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德。委托代理人张青松。原审被告黄艳南。上诉人罗梓月与被上诉人李跃德、原审被告黄艳南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零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罗梓月对该判决不服,通过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移送案卷及上诉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梓月的委托代理人马伟华、刘清华,被上诉人李跃德的委托代理人张青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黄艳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禹楚丹审 判 员 谭兴伟审 判 员 黄 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