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倪素玉诉弈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素玉,弈士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584号原告倪素玉被告弈士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素玉与被告弈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