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俊辉等诉上海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尧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辉,张娜,上海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尧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辉。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娜。法定代表人杨俊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尧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辉、张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尧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辉、张娜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尧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辉、张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海云审 判 员 何 玲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