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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石法执字第00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清平申请执行陈炳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平,陈炳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石法执字第007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平,女,1973年8月21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炳炎(曾用名陈有才),男,1973年2月28日生,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的(2003)石民一(屏)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炳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