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关权与被执行人钟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关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文前现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85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钟文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