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鲁卫江与张岁岁、河北润江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卫江,张岁岁,河北润江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鲁卫江,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岁岁,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润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9号众鑫大厦1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卫江诉被告张岁岁、河北润江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卫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卫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鲁卫江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