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金义与刘忠军、袁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义,刘忠军、袁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义。被执行人:刘忠军、袁淑云。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忠军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华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