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震关东酒业有限公司、王新军、刘银芳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震关东酒业有限公司,王新军,刘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震关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被执行人:王新军,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银芳,女,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528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震关东酒业有限公司、王新军、刘银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震关东酒业有限公司、王新军、刘银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震关东酒业有限公司、王新军、刘银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王新军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正阳街旺达小区1栋,丘地号:4-100/135-115(601),建筑面积:113.15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279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2、将被执行人刘银芳所有的,坐落于汽车产业开发区西环城路以东天一.家源19538[幢]106号房,丘地号:4-100/164-2-7(106),建筑面积:112.99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217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3、将被执行人刘银芳所有的,坐落于汽车产业开发区西环城路以东天一.家源19538[幢]107号房,丘地号:4-100/164-2-7(107),建筑面积:113.89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217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