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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娇娇与顾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娇,顾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娇娇,女,汉族,住址内蒙古丰镇市。委托代理人罗金明,天镇县谷前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顾海明,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天镇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代表人王俊斌,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靳希,男,汉族,住址山西省阳高县,系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娇诉被告顾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娇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案件事实及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娇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李娇娇负担。审 判 长  杜渊文审 判 员  胡长春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