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磊、郑凤梅与任广社、任孟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郑磊,农民。申请执行人:郑凤梅,农民。被执行人:任广社,农民。被执行人:任孟元,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磊、郑凤梅与被执行人任广社、任孟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50201.55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50201.55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郑磊、郑凤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广社、任孟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任广社、任孟元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磊、郑凤梅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菏牡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磊、郑凤梅在被执行人任广社、任孟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