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萌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某,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某银行存款126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