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杜国祥与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孙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祥,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孙德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杜国祥,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立光,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张晓姝,经理。被告:孙德成,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祥与被告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孙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