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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良田与孙常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田,孙常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李良田。被告孙常荣。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良田诉被告孙常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