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良田与孙常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田,孙常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李良田。被告孙常荣。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良田诉被告孙常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