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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266号原告蒋某,女,出生于1986年3月5日,汉���,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男,出生于1983年11月7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2008年农历2月4日,原、被告按地方习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双方在八里湾乡政府办理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月14日双方生一女孩张雨欢;2012年2月23日生一男孩张志奇。因婚前了解少,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好吃懒做,经常借钱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争吵,被告殴打原告,也导致家庭陷入窘境之中,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心灰意冷,现无和好的可能,要求离婚,婚生子女张雨欢由原告抚养,张志奇由���告抚养,原告的陪嫁物及个人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张某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2月4日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8月6日在八里湾乡人民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1月14日生长女,取名张雨欢;2012年2月23日生长子张志奇,两个孩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谁抚养都可以,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及个人财物。本院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8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合法婚姻,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因生活事务发生矛盾争吵,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多多交流,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且婚生子女年幼,双方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家庭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