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文河与许尔斌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河,许尔斌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泊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郭文河,1972年9月1日,被告许尔斌,1967年4月8日,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X告XXX……,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X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