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珍,张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张桂珍,农民。被告张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珍与被告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