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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珍,张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张桂珍,农民。被告张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珍与被告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