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薛xx。被告赵xx。原告张xx诉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鹏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和委托代理人薛xx、被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我和被告于199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刚结婚时感情还可以,近年来被告对我不管不问,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赵思凯,长女赵思嘉。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2014年11月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过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