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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郭某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