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三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贾云风与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风,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1303号原告贾云风,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七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毕长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风与被告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云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9400元,退回原告9375元)。审 判 长 李艳丽代理审判员 王成友人民陪审员 王延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