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443号原告四川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红兵。委托代理人颜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琮代表人周伟杰。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