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苏华、郑红芳与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苏华,郑红芳,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刘苏华。原告郑红芳。被告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67号七纺机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苏华、郑红芳诉被告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苏华、郑红芳撤诉。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