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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苏华、郑红芳与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苏华,郑红芳,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刘苏华。原告郑红芳。被告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67号七纺机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苏华、郑红芳诉被告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苏华、郑红芳撤诉。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