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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司立成与与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立成,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司立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镇。被执行人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立成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