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正刚与宁波耀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刚,宁波耀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杨正刚。被告:宁波耀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刚为与被告宁波耀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正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正刚负担。审 判 长 葛丹芳审 判 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仇毓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