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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德祥与朱友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马德祥,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1X。被告:朱友添,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457。原告马德祥诉被告朱友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友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德祥诉称:2014年被告朱友添聘请原告负责建造王庆彬位于横荷玉塘的房屋,两人约定全部建造完毕的工资款共30998.4元,2014年底,被告如约支付了11260元的工资款给原告,如今工程已基本完工,屋主王庆彬已将剩余工资款19738.4元支付给被告,由被告转交给原告。但是,当原告向被告索取剩余工资款的时候,被告却以屋主王庆彬未支付工资款为由拒绝支付,经原告调查,王庆彬已支付19738.4元的工资款给被告的情况属实,于是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工资款事宜,被告均不予理睬。屋主王庆彬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也不接听。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9738.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友添在答辩期内没有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朱友添立下欠条,确认拖欠马德祥等人做模板的工资19738.4元,并承诺于2015年3月26日还清。到期后,朱友添并未依约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查询资料、欠条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友添应当将其拖欠的工资19738.4元支付给原告马德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友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19738.4元给原告马德祥。本案受理费147元已由原告马德祥预交,该费用由被告朱友添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支付判决规定的款项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闯龙附:判决书中引用到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