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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聂政与世纪远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政,世纪远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政,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纪远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号***号楼****室。投资人薛林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建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政因与被上诉人世纪远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08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聂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政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聂政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聂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