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贺忠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江北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宁波江北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环城北路西段369号。法定代表人:贺忠。申请人宁波江北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3日对申请人遗失的号码为3100005122594574、票面金额为136163.63元整、出票人为浙江群英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丽水缙云支行、到期日为2015年5月17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故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江北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号码为310000512259457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江北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森炎审 判 员 廖志灿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唐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