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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世义与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义,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46号原告:徐世义,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白全军,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温新路,组织机构代码69657820-5。法定代表人:钱国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义与被告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世义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