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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大庆与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大庆,盛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苏大庆。被执行人:盛东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大庆与被执行人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东波向本院做出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