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大庆与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大庆,盛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苏大庆。被执行人:盛东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大庆与被执行人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东波向本院做出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