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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华振玉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振玉,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58号原告:华振玉(又名华振宇),男,汉族。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振玉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振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华振玉负担。审判员  杨优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