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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龚成俊与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俊,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龚成俊。被执行人:于杨。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09)港民一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龚成俊与被执行人于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港民一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杨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龚成俊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