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与刘延平、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刘延平,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柴爱玲,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忠孝,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平,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黄杰,男,汉族,刘延平配偶,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澍,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乃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阳,公司员工。上诉人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延平、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皇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悦审 判 员 范猛代理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桂芸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