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陆灯江与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赵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灯江,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赵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陆灯江。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赵康,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康。申请执行人陆灯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赵康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天公证字第43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陆灯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庆祝村第二工业园区新鑫路房地产实现债权。因申请执行人陆灯江该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庆祝村第二工业园区新鑫路:天字第2012003764号、天国用(2012)第003603号房地产实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志 百度搜索“”